•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九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八二北府社一字第四五三一五O號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八九北府社團字第一六八五九三號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廿五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北府社團字第○九四○八五三七○五號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卅一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北府社團字第0九七0八四八五一五號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第十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北府社團字第0九九0七八三0六八號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日第十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十五日北府社團字第1000127281號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會員除前條章程已有規定外,應依本細則辦理。

    第三條:本會會員申請入依下列規定:

    1. 團體會員:佛教寺院、庵堂(宮廟)、及有關佛教之團體,由該團體管理人或住持提出有關文件,填妥入會申請表,申請入會,并須符合下列之條件:
      • 寺廟地址須設在本市轄區內,其房舍產權應屬自有能容納三十人以上之活動場所與設備者。
      • 團體會員之管理人或住持如為信眾者,須檢附皈依證件,如無僧眾,應請僧眾一人為導師,以資指導。
      • 團體會員應具有皈依佛教之個人會員十人。
         
    2. 個人會員:僧眾個人會員以及信眾個人會員填妥入會申請表,申請入會,並須符合下列條件:
    • 僧眾、信眾會員必須年滿二十歲。
    • 僧眾、信眾會員必須經所屬團體會員之住持同意,並於入會申請表上簽章。

    第四條:凡經本會受理入會之團體會員,即派員查核,如符合規定者,七日內核發會員證,若不合規定者,所繳會費及原件退還。

    第五條:凡經本會發現團體會員或所屬個人會員,假借佛教名義或以會員身份以掩護而非法營私,違反本會宗旨及損害清譽者,得依章程規定辦理,以維權益。


    第六條:申請入會時應遵照本會章程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七條:本會會員逾期不繳會費者,由本會催告限期追繳,如逾期一年仍不繳納者,經理事會決議先予停權,連續三年乃未繳納者,得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處分,並追回團體及個人會員證。

    第八條:本會團體會員證書及個人會員證,應由本會核發。

    第九條:本細則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本細則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八日訂定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九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廿五日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卅一日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第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日第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八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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